当事人因对举报答复不服,在外地有过激行为,被辖区派出所依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进行立案,后因被举报人勾结公安办案人员,通过私刻公章把立案改为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的案件编号两份是一样的,请问合法吗?当事人该怎么人做?
2025-02-10 18: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民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不当,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您的情况下,如果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有证据证明其与公安办案人员串通,那么您可以向检察院控告,要求撤销原案,重新启动刑事侦查程序。 同时,您也可以寻求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请求撤销原案等。在诉讼过程中,您有权聘请律师帮助自己进行辩护,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之,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