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两级鉴定了就不能在做鉴定了?
2025-03-31 10:5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按份共有人有权在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享有的份额转让给自己的其他共有人或者第三人;按照约定可以转让。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应有的一半以上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对于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转让时,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且在转让之前需要履行必要的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在继承开始后,如果被继承人已经去世,那么继承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否则视为接受全部遗产。因此,即使市县两级鉴定已进行,也不意味着可以在之后再次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