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6日刘姐参团夕阳红旅游19日在香港大屿山景点旅游时.刘姐从洗手间出来,被大狗咬伤住院,请问这个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应该获得那些经济赔偿?

2025-03-31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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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大屿山景点是游客们在游玩过程中选择的一个公共场合,则该景点的管理者应当对游客受到的大狗伤害承担责任。 关于赔偿方面,具体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伤口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精神损失赔偿。如精神抚慰金等; 因此而造成的误工损失。如因休养导致的工作收入减少等。 责任认定和分担比例。如果能确定是游客或导游等行为不当引起的事故,则可能涉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要求。 总之,对于这种情况下的纠纷,建议及时联系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咨询和处理,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025-03-31 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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