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假上巿公司的经理级别的人是怎么定罪的
2025-03-08 06: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向投资者虚假陈述并造成投资损失时,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也明确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下,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经理级别的相关人员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款和标准,则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的解释和适用,以确保公正和合法地处理相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