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A集团旗下的B项目公司工作了六年半,(2010年2月至2016年7月底),因B项目公司场地承包问题,无法继续,公司解散。签订的B合同到期。A集团将我安排C项目公司上班(2016年9月1日起)重新签订了C合同三年(201609至201909)综合工时制。现在C公司从8小时变成12小时,休息从月休6或8天变成固定休息4天。薪金只上调了几百元,没有支付加班费。我想离开,有什么方法可以要回我几年经济赔偿呢?如果我主动辞职,还能不能要求经济赔偿呢?
2021-06-01 11:14由于您提交的问题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短时间内无法给您提供较为完整的专业意见,建议您在9:00-18:00致电*******106由助理安排律师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