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跟我老公今年五月份结婚的,我已怀孕,预产期十一月底,本人满足晚婚晚育,可是老公不满足晚婚条件,所以他们公司人事给他产假只有三天(上海的公司)这有问题吗?不是说上海现在陪产假都规定是十天了吗
2025-02-18 20:10您好!根据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因此,在您符合晚婚晚育的情况下,您的产假应不少于九十天。而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下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如果符合晚婚晚育条件,则产假可延长至138天。如果您和您的丈夫均属于晚婚晚育群体,并且符合相应规定的产假期限,请确保您的产假期间得到相应的保障。同时,建议您与您的公司进行沟通,以了解具体的产假政策并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