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10入职人事部,任人事助理,同月20号签订三个月的试用期协议,2017.6.23日接人事部经理通知调配销售部门,表示不能胜任销售工作后,经理通知我办离职手续,试用期期间无重大过错,想问一下这种情况属于无正当理由辞退吗?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之前签订试用期合同上规定试用期内离职月薪按1400发放,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要求发放正常月薪和经济补偿吗?附图合同上月薪是2000,我入职的时候谈的是2300,签合同就直接划掉手写了,还具备法律效益吗?如看到麻烦尽快回复,谢谢您。
2021-06-30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