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我于2016年7月司法拍卖到房子(拍卖公告说此房有租赁,至18年4、5月,15年房租已交,但法院未看到租赁合同),8月法院出《拍卖成交确认书》,9月法院出《执行判裁书》。房子过户后,找承租人收16年房租,承租人说16年房租已经给前房东,并让我出钱修房,我要看租赁合同,说找不到了,后在我一再催要,不久拿出份崭新合同,期间不断打电话要我修这修那,还威胁说不修造成损失,拿17年房租赔他。我现在要起诉承租人出示真实的租赁合同;如不能出示要求其清场还我房子,请问是否可以?
2024-07-20 22:48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无权擅自解除租赁关系,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发生变更。在您购买房屋并完成过户手续后,应当向承租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您名下,要求其搬离或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义务。 如果您认为承租人的行为影响了您的正常居住和使用,您可以依法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即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并支付相应的租金、维修费等费用。如果承租人拒绝腾退或支付上述费用,您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请注意,以上建议基于一般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操作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