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婚前的老房拆迁后分得的安置房,安置房户口上写了双方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财产?
2024-11-03 06:30《民法典》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在我国,对于“婚前老房拆迁后分得的安置房”这一情形,其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个人财产。然而,如果该安置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且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获得,则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你提到的情况,如果安置房是在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配偶名下,那么该安置房可能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安置房是在婚后取得,并且没有明确说明是由谁出资购买,那么就难以确定其归属。 因此,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建议聘请专业的房产律师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以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