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是刚毕业工作一年的大学生 最近遇到工作涉及到关于劳动法的一些问题 来咨询 我现在这个公司的情况是这样的 总部在深圳 上海属于它的一个办事处公司(因为该公司在上海有业务往来 所以在上海有个办事处) 但是名称和深圳不一样 是另一个公司 平时联络都在微信上没有邮件 最近遇到问题是 于9/6递交辞职报告 但没有被财务经理批准 理由是 财务工作需要交接才能离职 所以我和他说 劳动法规定 辞职满30天就可以离职 但是她却不那么认为 认为我必须找到交接工作的人才能离职

16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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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您目前所面临的问题涉及到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员工在提出离职申请后,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且得到单位的同意后再行离职。 在这个案例中,您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即您可以在9月6日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并在接下来的30天内等待公司的批准。然而,在此期间,由于您与公司尚未进行正式的交接工作,因此您仍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离职。 如果公司不同意您的离职请求并要求您完成交接工作,您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向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反映情况,要求他们提供合理的解释。 -如果公司拒绝执行法律规定,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比如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争议。 -如果您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进一步采取法律途径,如提起诉讼。 请记住,及时了解并遵守劳动法规是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希望上述信息能够帮助到您解决问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疑问,请随时联系我。祝您一切顺利!

2025-11-14 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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