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从2011年到2015总借出几百万元,利息写为3%按季支付,2016年借方出现付利息违约,于是经双方协商按月付息,并重新换了借条,,借条一年一换,在新借条上利息写为3%,未注明付息日期,16年8月借方以生意不好拒付息,年底经双方口头协议付本金停息三年付清,17年8月总付三万元多次找对方协议,对方躲起来,最后诉于法院,对方称拿去本金一百多万,利息付出一百多万,法院认定我方付出本金,不认我方收到利息,却认定对方付出利息,并折合成本金,原因利息未注年付或月付,另被告老公法院认定于本案无关,原因借款未用日用生活,望指点,谢谢
2025-04-10 19:17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存在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您已经与对方达成了一致的还款计划,并且在书面文件中明确了每期的利息和付款方式。这表明双方对利息的计算方法是明确的。 关于利息的计息方式,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具体计息方式,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来确定利息的计算方法。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您认为对方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在这个案件中,关于利息的计算方法和是否应该将利息计入本金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和法律规定,以及相关证据支持您的主张。 综上所述,建议您保留好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利息计算依据、还款记录等,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避免不必要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