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诉讼再审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提出吗?
15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行政诉讼第三人为共同原告的,应当在第一被告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共同原告的名单和与各自主张有利害关系的理由一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相关组织或者公民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对同一案件作出了两个以上决定,并且这两个决定都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则行政相对人可以在起诉前协商一致后,将双方列为共同原告,由其中一方提起行政诉讼,但必须在第一被告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共同原告的名单和与各自主张有利害关系的理由一并提交人民法院。因此,在重庆市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多个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涉及到同一个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那么该行政相对人可以将行政机关和其他相关方列为共同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