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是,2016年11月我急于建房做水泥地平私自接了公共自来水接了水表,两天左右自来水公司知道,当时给我要初装费的两倍3000元我没给,自来水公司就没在提起此事,2018年2月突然报警(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盗窃自来水)派出所以盗窃罪的名义把我的爱人拘留11天,自来水公司向我们要了15000元,写下了谅解书,才把我爱人取保候审回来,在自来水公司(2016年11月到2018年2月我装有水表在用)知情协商的情况下仍告我盗窃合理吗,请问我该怎么办。
11天前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案件涉及到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非法占用公共资源,二是涉嫌盗窃。首先,关于非法占用公共资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但您并未直接占有公共供水设施,而是擅自安装并使用了该设施。因此,您并不构成侵占罪。其次,关于涉嫌盗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您没有直接获取水表内的自来水,但是通过使用该设施,间接导致了自来水的损失。因此,您可以考虑是否构成盗窃罪。 对于您所遇到的情况,建议您与自来水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其具体的指控和证据,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宜。希望上述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