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3年5月就在金昌全维上班,到2017年8月辞职离开,在此期间公司病没有缴纳社保金。2016年拖欠工资17900元。说是和执法大队协商好了在没有开车生产前不用缴纳社保,为什么又扣除我4000元。我的问题是从2013.9~2017.8的社保金还能要的回来吗?扣除我17900中的4000元合理吗?本来17900的钱也没有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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