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書里面的楊,利用職務便利,未經再協商,十几年內有十年的時間是以2萬元每月,从公司帳戶不定期的取走,結止到2014年8月才終止,我要如何追究其責任?是否已過追訴期?委托杨先生的公司办理相关事宜,300万左右,100万,
16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可能存在涉及不当得利和侵占财产等法律问题。建议您首先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并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指导。 关于追诉期限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对于侵害财产权益的行为,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没有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可能会导致该权益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即所谓“时效期间”的限制。具体而言,我国刑法规定了不同的追诉时效期间,一般包括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五年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十年的等等。 因此,您需要确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您的案件情况来判断是否已经超过了追诉期。如果您认为已经超过追诉期,那么可能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对方的责任。 综上所述,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并采取适当的行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