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单位已签了二次合同,第二次合同为期三年(2015年1月4日~2018年1月3日),现在合同期和医疗期已满(医疗期半年,2017.06.01-2017至2017.11.30),单位2017.12.18曰用微信方式告知我医疗期已满人事想解除合同,但后又说延续合同,合同只签半年,我觉得对我有失公平,想拒签,但又想得到补偿金,请问我该怎么做,谢谢!
2025-04-16 15:33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与单位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3日。在医疗期内,您的医疗期为六个月(从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在此期间,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并且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还应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您认为您的权益被侵犯,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与单位进行协商解决争议,争取得到合理的赔偿;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协调解决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若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保存好与单位的往来文件、邮件等证据材料,以便在必要时作为支持证明。同时,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希望这些建议能够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