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2014年9月购买了一商品房。购房合同写明2015年4月29日交楼。但由于开发商把建房资金挪做它用,致使楼盘烂尾,到现在还没交楼于我们。 在此有四个问题想咨询您,恳请您给以解答。万分感激! 1,诉讼时效的计时问题。即我们要告开发商延期交楼,是两年的诉讼时效期。这个两年是从何时起计时的?是从合同写明的交楼日.即2015年4月29日算起呢?还是等开发商完善楼盘验收合格实际交楼日起计? (或其宣布破产之日起计?) 2,判决书的执行时效问题。即:假如我们告开发商胜诉,但其故意以没钱为借口拒不赔偿,那么这个一审判决会经过多长时间后失效吗?(这个时效是多长时间)
2024-09-14 10:28您好!首先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从合同写明的交楼日开始计算,即从2015年4月29日开始计算。 如果开发商在未完成楼盘验收合格前就擅自交付使用,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购房者能够证明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可以主张适用特别诉讼时效,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超过1年的时间内起诉。 关于判决书的执行时效问题。 判决书的有效性不受执行时效的影响。只要法院判决生效,不论开发商是否有能力履行义务,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如开发商确实没有能力履行义务,购房者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一般情况下,执行期限为6个月,到期不执行视为自动放弃,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仅适用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对于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判决书仍然有效,开发商仍需履行义务。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根据具体情况咨询专业人士或直接联系相关机构获取更准确的答案。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