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一名企业员工,八月份公司领导说我任职期间逼迫下属花钱请我消费、让新员工发红包给我我给新员工调整级别等等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都没有实证也没有人证,八月份下通知让我停职公司另行安排,现在公司这个领导到处收集我任职期间的各种问题来打压我,我想问一下,像这种情况是不是公司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公司七月份工资没有发给我,八月份工资是九月底发,公司发工资是发了一部分,另外有一部分年底发,我要是解除劳动合同1-8月份剩余的工资是不是需要一次性结给我?另外1-8月份节假日公司都安排上班,我可不可以申请双倍工资结算?由于业务工作性质很多时候需要半夜、凌晨到农贸市场,这个有没有补偿?
17天前您好!针对您所描述的问题,如果存在证据表明您在任职期间确实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对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公司可能会以您的行为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解雇的关键在于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支持这一主张。 关于工资支付方面,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补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加班费和休息日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应按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此外,国家规定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应依法给予相应的休息补偿。 最后,建议您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了解具体的情况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争议,如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希望这些建议能帮助您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