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转进一个饭店,合同签了一年,开了四个月由于各种原因不开了,后来转让出去了,可房主,也就是(萧山区商业总公司)扣了我一万元违约金,当时我不同意就店转不出去。所以我叫他给我开发票,他只开房租一个月,不开违约金发票,这种钱要得回来吗?
2025-04-27 01:19首先,您与饭店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明确的,您有权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和违约金。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并在发生争议时应积极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解决。 再次,对于您的情况,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同时,也可以考虑申请强制执行程序,通过司法手段追讨违约金。 最后,建议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尽可能收集证据,如合同文本、转账记录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