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今年文登招考5名老师,我考第六名,未录取。后我到私立紫光外国语学校应聘被录取,并交纳5000元就业押金。后来教育局来电话通知前五名录取者中有一名在外地录取,空出一个名额给我。我去紫光学校索取押金校方不给,并让我打官司。请问,校方收取押金是否违反劳动法?我可否要回押金?谢谢!
23天前首先,您需要了解的是,在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类型和期限; 劳动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其次,《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同时,第四条又规定了“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教育。” 最后,根据您的描述,私立紫光外国语学校的招聘行为可能涉嫌违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企业不得扣押劳动者的相关证件,如身份证件等。此外,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综上所述,建议您及时与紫光外国语学校沟通并要求退还押金。如果学校拒绝退还押金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