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广东清远市出售商品房,过户当天已收首款,余款以买方银行按揭贷款还款。当天有协议在11月21号交匙给买方。为了让买方顺利按期拿到匙,同时顺利收到尾款,我在过户时交了加急费,在11月13了解到新房产证已出,并通知买方在11月21号前办理好银行按揭手续,但买方以11月21来收楼再去办贷款,我认为买方故意拖延贷款,未交匙给买方,请问买方的行为对吗?买方说我违约成立吗?
2025-03-10 12:54您的陈述涉及合同法和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存在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您已经与买方签署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在过户当天接收首付款,以及后续的银行按揭贷款事宜。 在过户过程中,由于卖方需要支付加急费并确保房产证的及时交付,因此可能存在一定的延误情况。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买方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房产或要求提前履行按揭贷款义务。 根据合同条款,如果双方未能就按揭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则可能需要重新协商或者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当保留所有相关文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副本、交易确认书、购房协议等,以便于证明自己的权利。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违约,并且提出索赔请求,买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主张,例如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书面声明或其他口头承诺等。此外,买方还需要考虑是否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如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综上所述,如果您认为买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建议收集充分的证据,然后按照上述步骤进行处理。同时,也要注意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态度,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