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寒假工,,和我同学在2月1日打寒假工,已经工作18天.不想再做了,对方却拒绝我们离开,还不付工资,请问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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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若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需要提前30日通知对方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建议您及时与雇主沟通解决,如无法达成协议,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申请调解。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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