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培训学校,人没有在学校的期间,这段期间所获得的收益和自己有关系吗?
12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4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在合伙开培训学校的过程中,如果合伙人之间存在约定或事实上的分工合作,则各合伙人应就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至于个人在合伙开培训学校期间是否可以主张自己的利益,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如果该期间内的收益与个人工作职责紧密相关,且能够证明这部分收益属于个人劳动所得,则可能具有一定的个人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还需要考虑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之,对于个人在合伙开培训学校期间获得的收益及其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