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原本在深圳宝安福永一家世界500强美资企业工作,1994年进公司,23年工龄,17年1月份我工作的部门搬到广州外包给另一企业打理,于是公司与我协商在1月18号签暑了纸质协议解除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并给了我23十1的补偿金,我19号离职。 3月份,公司剩下的部门将全部搬到西安,给员工赔偿N十1,由于员工对赔偿金额不满意,就全体罢工4天,于是公司做出了让步,把之前未缴纳社保(国家要求企业从1992年就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保,但我公司到2000才购买)的资费变现给他们,还补偿伙食费(一年480元,按工龄算),如果按后面这个算法,公司要多赔偿我几万块钱,我现在还能向公司讨要后加的这些补偿吗?
2024-09-11 04:29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劳动合同终止前,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为您办理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因此,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无需额外支付任何补偿。 然而,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如果您认为公司存在不当行为或者有其他不合理费用,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 与公司进行沟通。直接联系公司管理层或人力资源部,表达您的不满和要求,寻求解决办法。 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如果您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公司纠正错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起诉讼。若以上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提起劳动争议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具体维权措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请务必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