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头脑清楚时候立下的继承书、再头脑失去正常能力后毁坏,继承书还有法律效益吗
2025-12-21 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父母在危急情况下立下口头遗嘱,并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则该口头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父母在危急情况下没有立下口头遗嘱,而在其丧失行为能力之后又将之前立下的口头遗嘱毁掉,则该口头遗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在父母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他们之前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取决于当时是否有书面遗嘱存在。如果有书面遗嘱,那么之前的口头遗嘱就不再有效。如果没有书面遗嘱,即使父母在其丧失行为能力后的某个时间点重新立下口头遗嘱,也不能改变或推翻之前的口头遗嘱。 综上所述,如果父母在危急情况下立下的口头遗嘱被他们的近亲属或其他见证人当场销毁,那么这个口头遗嘱将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如果在他们丧失行为能力之后,他们仍然保留了之前立下的口头遗嘱,且该口头遗嘱已经被他们本人亲自签署和确认,则该口头遗嘱仍然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