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日,原告支付被告半年房租6000元,煤气费880元,电费70元,其后又另付一年物业费579元。租赁被告房屋时,被告曾口头约定,如有中途退房,可退回相应未发生费用。原告租住一月后,因工作将要变动,需要提前退房,于2017年5月4日告知被告,5月6日搬离。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愿多付一月房租及其物业费用,请求退回剩余费用。被告却以未找到新租客这等无理缘由拒绝退回剩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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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涉及标的或赔偿数额较小,维权成本相对较高,从实践操作角度讲,建议尽量协商解决,若不考虑维权成本问题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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