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与原告方发生两车相碰事故,被告方定全责,两人一起去4s店修理被告方的车子,4s初步定价48000,后因被告方没有及时提供资金,原告申请了代位求偿,代位求偿其间原告保险公司自己定损,4s店修理。其间被告方曾打电话询问修理价格,原告方确认57600元,已有原告方自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此其间原告方并未通知被告方车子已经定损,也没通知被告方应该赔付的金额。一年多以后原告方保险公司对被告方提起了诉讼,这符合法律规定吗?如被告方需让原告方出具修理后破损的零件是否可以?
2021-07-31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