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服装厂上班,当时说的是4500一个月,后因怀孕辞职,离职时老板给了3000当时他说剩下的有钱了会给我,(那里工资是年底发的每月只发生活费)后来过了大概2个多月我问他工资可以给了吗,他说工资做多不超过3000当时没有签合同,我想问问他这样合理吗,我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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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当时双方约定的工资的话,可以先去劳动局申请仲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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