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把婚姻法的四五六条做公证,可以吗?公证处说不行
2024-07-09 10:44婚姻法的第四、五、六条涉及婚姻的自愿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以及禁止重婚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些条款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强制性规定,它们是普遍适用的,不需要通过公证来确认其效力。 公证的目的是证明法律行为、事实或文书的真实性。通常,公证适用于具体的法律行为,如合同、遗嘱、委托书等,而不是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公证。因为法律条文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不需要通过公证来证明其真实性或有效性。 如果公证处表示不能对婚姻法的这些条款进行公证,这可能是因为公证处认为这些条款属于法律规定,不属于公证的范畴。如果您需要证明婚姻的自愿性或其他与婚姻法相关的事实,您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如双方的声明、证人证言等,而不是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