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前妻的威逼下,被迫写了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书。要求把原归于我的一套房产,转到儿子名下。该补充协议既没公证,也没到民政局修改。至今我也不承认该补充协议是我自愿签订的。但前妻却咬定它有法律效力,要打官司。请问它确实有法律效力吗?
2025-02-12 01:51您好!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有权对另一方进行控制和施加压力以达成协议或协议变更。但是,任何此类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出于双方自愿。 关于您提到的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果没有经过公证或者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更改,那么该补充协议可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按照中国法律,民事行为应当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确认。 如果您的妻子坚持认为该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建议您考虑聘请一位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您了解并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如果您认为自己被胁迫签署了该协议,请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作为诉讼中的支持材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