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一名工作8年的乡镇机关干部,2002年,镇召开机构精简改革会议,镇与我签订了分期10年,每年3000元,每年6月1日前给付,其他全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我的理解就是买断,但签协议后10中,每年分期的款都没有按时给过,都是我一再找,才给,应该2012年6月1日前给完,直到2013年给完。我想问一下,这种协议是否有法律依据?我现在家庭困难,作为一名退伍伤残军人分配到乡镇工作,我想再回单位上班可以吗?按照退伍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意见我是否有条件回去?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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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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