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欠我和银行的钱,都经法院判决,让他还款。我的判决书是2016.7生效,但没还钱。申请执行后没有结果。而他欠农村信用社的钱是2017.5判决生效,他却先还了银行,这合法吗?
2026-02-18 14:43在您提供的信息中,我注意到存在一些不准确之处。首先,关于判决书的生效日期,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因此,如果您在2016年7月收到判决书,并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上诉或执行异议,则该判决书应当视为已经生效。 然而,在您的问题中,提到“我”的判决书是在2016年7月生效,但在之后并未被执行,这意味着判决书中的债务尚未被清偿。此外,您还提及“他”欠农村信用社的钱是2017年5月判决生效,但您提到他却先偿还了银行,这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情况。 如果“他”确实偿还了农村信用社的款项,那么这一行为可能涉及到了合同法中的履行抗辩权。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这种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即使债务人在其他方面有瑕疵。然而,这需要具体的事实和法律背景来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总之,建议您详细提供更多信息,以便我可以为您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