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四年土改给A,一九五八年农业合作化时划到C大队,与B共有,共管至二O0二年合入D村,ABc同属D村,由D村看管,二O0八年,颁林权证给B,之后A提出归还该山林,有林补资金上百万,地方政府和县政府归还了该山林给A,并撤销该林权证<因四至不清>,B不服,上诉直到高院,高院裁定认为,B管理事实予以确认,其林权属A,现B还是不服,求律师解答或帮助。谢谢!18786183047,望有律师留电,我想联系
2026-03-05 11:00关于您所描述的案件情况,根据您的叙述,涉及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在本案中,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应当首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首先,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因此,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您方所有,应当先通过合法途径来确认。例如,您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县乡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以便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状况。 其次,如果您认为自己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对方主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自己的,则可以考虑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您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对方主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或者无效。 最后,建议您寻求专业的律师的帮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在处理此类纠纷的过程中,也要注意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以上仅是基于一般性原则的建议,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