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咨询一件事,我家在厂矿开了一个食堂窗口,今天食药监来检查,在我家仓库发现一袋过期的腐竹,没有打开包装,仓库和食品加工区是分开的,他下发的查封(扣押)决定书,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我觉得不合理,我觉得应该依据第五十五十四条,如果根据三十四条,说的是加工过期食品,但是根据五十四条是未及时清理仓库
2025-10-01 13:50您好!针对您所描述的情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的责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然而,该条并未直接适用于食品生产者的行为。 关于食品加工区与仓库的分开管理,这是企业内部的责任分工,通常由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于过期食品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不是仅依据某一条款来判断是否违法。 如果您认为封存行为不合法,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查看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您的观点基于正确的法律基础。 证据收集。保存好所有与过期食品相关的证据,如购买凭证、库存记录等。 寻求法律帮助。联系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了解可能的救济途径,例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提出异议。向监管部门提出你的不同意见,并提供支持你观点的证据材料。 最后,请记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一定要有理有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祝您解决问题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