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高级人民检察院: 案由: 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 甘刑二终字第20 号刑事裁定书中,对申诉人马牙勒夫在看守所超期羁押期间Lut 羁押人员自残自杀事件的立功表现认定错误,适用法律条款不当,并就申诉人在看守所超期羁押问题予以纠正。原审理单位: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t 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马牙勒夫,男,东乡族,现年36 岁,文盲。 住东乡县五家乡尹家村和岘社6 号,农民,因犯运输贩卖 毒品罪被判无期徒刑,现在甘肃省临夏监狱服刑。 申诉人因运输贩卖毒品一一案中认定的立功表现,在一、事判决,裁定中适用法律不当。对申诉人量刑过重,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
2025-03-01 10:46尊敬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您在2014年作出的刑事裁定书中的相关问题,我作为申诉人的代表提出以下申诉。 首先,对于案件中的立功表现,我认为该裁决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立功行为应当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而本案中,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立功表现,法院并未充分考虑其实际贡献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其次,对于量刑问题,我也认为有不妥之处。虽然申诉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超期羁押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发现申诉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出积极的悔改态度和改正行为,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的减刑措施。然而,目前来看,法院并没有依据这一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理。 综上所述,我强烈要求贵院重新审视案件,公正地对待申诉人,依法纠正之前存在的错误裁决,保障申诉人应有的权益。恳请相关部门尽快查明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为申诉人争取合理的待遇和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诉人。马牙勒夫 日期。[填写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