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知情离开10天以后交警调查才知道,保险公司赔偿吗?
17天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当事人不知道事故的发生并离开了现场,但后来得知了事故情况,并且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并不知道事故发生的情况,则可以视为是在事后知道了事故发生的情况,并及时向警方报案,因此不属于“明知”范畴。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离开现场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或保护证据,或者有其他行为表明其对事故的发生是知情的,那么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事故是由他人造成的,而该他人又不是故意逃逸者,则可能会推定事故是由故意逃逸者造成的,从而拒绝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并非故意逃逸者,并且能够证明自己的确不知道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仍然有可能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总之,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仔细审查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证据和陈述,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是否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