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业主卖房,签订买房是2017.2.19日,买家工作居住证市审批通过是2017.2.23日,是不是可以认定买房签合同时不具备买房资格?
2024-08-27 03:1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买卖双方于2017年2月19日签订了购房合同,而买家的工作和居住证是在2017年2月23日获得市审批通过的。因此,在该情况下,由于买家的购买资格尚未被批准,故不能认为其具有签约时的买房资格。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到每个案件中,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如果买家已经在其他城市取得了购房资格,或者买家的工作或居住地与购房地点不在同一城市,则可能需要考虑这些因素来判断是否满足条件。 建议您详细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