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天津本地户口居民,2013年动迁,分得2套房屋,但一直直居住一套,另一套未入住未装修,而物业费却逐年增加,被要求全额交付物业费,请问是否合理,是否有规定可以减免物业费?
2025-04-16 17:22您在2013年进行的拆迁补偿属于动迁安置房。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拆迁安置房的管理费用和维修资金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并且这些费用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的。因此,如果物业公司在向您收取物业费时没有提供相关依据证明该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那么物业公司有权向您收取物业费。 关于物业费的减免,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来直接减免物业费。不过,您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看看能否通过其他方式减轻您的负担,例如减少支付时间或降低每月缴纳的金额等。此外,您还可以关注当地的物业管理政策,看是否有针对拆迁户的优惠政策或者补贴措施。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事宜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相关部门以获得准确的解答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