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问题是:企业职工已出资购买了无期限居住权的住房,该职工住房被企业抵押后,企业现进入破产程序,职工住房可能被拍卖抵债,住房职工如何维权?能否用最高院《关于审理破产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1条对抗这个抵押权?(据说这房子只是在改制时交由企业代管属于国资,但产权是登记在企业名下的,而且法院已驳回了政府有关部门对这个住房的产权主张。)
2019-08-07 23:24国有企业分配给职工的住房是否可以拍卖,取决于该住房的性质。 如果产权仍归国企,则职工仅是住客,并不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所以,任何人无权拍卖。 但如果该房已经进行了产权变更,则职工成为所有权人,有处置权,也可以被拍卖。是具体情况而定最高院《关于审理破产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1条对抗这个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