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租房问题。我作为承租人于2016年9月16日与甲方签订租房合同,租赁甲方的房屋用于居住,为期半年,从2016年9月19日到2017年3月18日。租房合同写明,租金交付日分别为2016年9月18日和2017年1月19日,且租金缴纳形式是押一付三。2016年9月18日的租金已经支付,但现在甲方要求我提前支付2017年1月19日的租金,而我目前暂时无力支付,请问甲方要求我提前支付租金的行为是不是违约?另外,与我签合同的甲方并非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而是代替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的合同,合同最后落款是甲方代替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的房屋所有权人的名字,请问我们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4-07-23 08:48你好!关于你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你与房东签订了租房合同,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了租金,那么房东无权要求你提前支付下一期的租金。 然而,在你的情况中,房东突然要求你提前支付下一期的租金,这可能意味着房东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改变了合同条款或条件。这种情况可能导致房东违反了诚信原则,从而构成违约行为。 此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是由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的,那么该合同应当由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尽管合同上的名字是你自己,但最终的责任应由房东承担。 总的来说,如果你认为房东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你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要求房东赔偿因违约给你带来的损失。同时,你也需要保留好所有相关的证据,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