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经营家具的,有一个客户在我的店里买了一张桌子,当时付清了货款,看见了桌子是完好无损的,临走时丢了100元,叫我帮他托运到合肥,第二天他收到了货损坏了,无法使用,当时外包装完好,里面桌子损坏,快递单没有签字。后来投递员忽悠他,在发件方底单上签了字,发件方现在补偿了300元,我已经返还了客户,现在客户找到了我要求补偿390元的损失。我说当时购物的桌子的时候,我是按照快递公司的要求和快递员共同打包的,价格也是你们共同商量的,我只不过是帮你托运一下,我是无偿服务的,快递公司是损坏了物品,和我沒有任何因果关系。请问我有连带责任吗?
2025-06-29 20:04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疏忽或过失,导致客户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您作为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并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适当的防范措施。在这个案例中,如果您的员工在搬运和包装的过程中未能注意到桌子的损坏,或者在运送过程中出现了意外情况,都可能导致货物受损。 其次,您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您提供的服务属于快递公司的业务范围之内。因此,如果快递公司在运送过程中出现问题,您也有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 最后,虽然您已经返还了客户的部分损失,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快递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损坏,那么快递公司也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所述,建议您详细调查事情的经过,了解具体的责任分配情况,以便更好地处理此事。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