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7年初,承包万顺达干燥塔车间,承包费一个月15500远,我找了俩个师傅在那边做,有事我自己也过去帮忙,后因其他原因,我们无法胜任此工作,从多次做口头辞职,公司(万顺达陶瓷)因一直找不到人替换我们,到5月20号找到人才让我们撤人,但拒绝支付我们所干这么长时间(43天)的工资,说我们没做好,还要找我们赔偿他公司的损失,这样的情况我们该不该要到工资。我去过劳动局,他们说我们这是合同纠纷,他们管不了,现在只能咨询一下你们了。谢谢!
2025-02-14 07:58您好!根据我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您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那么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且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剩余的工资。 此外,如果您认为公司在未提供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就要求您赔偿其损失,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