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以外派形式从广东(合同工作地为东莞虎门)派到湖北工作有无时间限制?劳动者是否有权申请回虎门工作?2,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在本单位人事系统中将劳动者工作地点改为湖北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在双方产生劳动纠纷时应该以劳同合同为准,对吧?3,用人单位进行工资改革让我们从沿海到内地的人员工资少1000一2500元,假如我们在虎门工作就不会少这些钱,请问我们是否有权不接受,并要求调回虎门工作?
2021-07-01 11:14由于您提交的问题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短时间内无法给您提供较为完整的专业意见,建议您在9:00-18:00致电*******106由助理安排律师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