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6日,我将底商一部分租给乙方,约定每年租金两万元,上打租,一年一付,但当时乙方预算紧张只支付一万五千元,称尾款五千元三个月内付清,但到了交尾款的时间,乙方称经营不利打算不干了,尾款也不再缴纳;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到期未交付租金,甲方有权收回房租,并视乙方违约,不予退还房屋剩余房款等,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认定乙方违约并责令其立即交还房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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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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