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医生。在西安市第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也叫唐都医院工作13年余。这是一个部队医院我属于招聘的地方医生,一直签的是固定期限2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12月31日本次合同到期。科室主任单方面拒绝和我再续签合同。就我本人而言还是希望继续在科室工作的。不知道他这样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法。我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续签我的合同呢?如果不能续签合同,我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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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签订2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次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去劳动局仲裁,索要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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