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17年10月进的公司,社保是从18年1月开始缴纳的。我现在要离职,请问我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条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通知书完成提交后是否就可以直接离开公司?谢谢~
14天前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您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您的第二个问题,如果公司在收到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没有及时处理,或者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行为,您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需要根据您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如果您对单位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请记住,保护自己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