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6年7月份参加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当时就应当缴纳医保,我2017年10月份产子,社保所说无法享受生育津贴补助,因为缴纳社保未满10个月,这样用人单位是否有责任赔偿呢
26天前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结束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自用工之日起即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在您于2016年7月参加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为您的参保缴费。 至于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关于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于您尚未达到法定的连续工龄(通常指连续工作的年限),所以暂时无法享受生育津贴补助。不过,您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申请领取生育津贴,该款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同时,如果您所在的单位没有为您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则可能需要向单位主张赔偿,具体数额需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