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马菊敏,现年48岁,回族无业妇女,2006年7月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二马路租赁一运司公司场地经营民用蜂窝煤厂,2008年5月临民主路建造门店12间,2016年7月,临渭区政府进行二院片区棚户区改造,我煤厂场地也列入改造范围内,租赁合同期还有六年,因与临渭区交通局下属一运司公司产生纠纷迟迟未能解决,2017年1月11日由拆迁指挥部牵头协调会议,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拆迁指挥部要求先行拆除后再行协商赔偿事宜,我方为顾全大局,同意先行拆迁,时至今日已拆迁近半年,但赔偿问题仍未解决,空有一纸协议。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处理,遭遇各种推诿。拆迁办表示你们和交通局协商,交通局表示谁拆的你去找谁。
2024-10-20 23:26尊敬的马女士。 您提到的问题涉及房屋拆迁补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在本案中,您作为房屋的所有者,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了困难,希望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 如果您认为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同时,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如拆迁合同、拆迁公告、评估报告等,以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希望您的问题能够早日得到解决,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祝好!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