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厂房,租期三十年,经房东同意建了阁楼等添附物,现租期届满,当事人想拆掉带走房东不同意,拆掉不影响原房屋原状
2025-02-15 16: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在本案中,如果承租人想要拆除并带走阁楼等添附物,需要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首先,出租人有权拒绝承租人拆除添附物的要求。因为添附物是由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自行建造或添加的,因此这些添附物属于承租人的财产,并且与租赁物形成一体,构成了租赁物的一部分。 其次,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行使留置权。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保管或者寄存他人财物而享有占有该财物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承租人想要拆除阁楼等添附物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出租人对其所有权产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诉讼程序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