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的刑事不予立案是否合法可有法院判决
17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或咨询具体的法律问题,请您提供更详细的信息,以便我能够更好地为您提供帮助。